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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管理制度
2015-12-29
来源:未知
点击数: 11768          作者:未知
  • 第一条 学校设置理事会、校长(主任)、副校长(副主任)、科长、教师和其他人员。

    第二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,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,由主管局按照法律定监督管理。

   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(主任)负责制。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、教育理论的学习,加强自身修养,提高管理水平,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。

    第四条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,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,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、支持校长(主任)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,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、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。

    第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。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,中心可以解聘。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,一般按实际评定的职务聘任。

    第六条 学校可设副主任1-2人,在主管领导下分管学校行政某方面的工作。 学校设行政综合办、教务室总务(财务)室,各科室设科长1名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实施中心某方面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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